婁底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湖南省郵政公司婁底市分公司代征地方稅費的通知
湖南省婁底市地方稅務局文件婁地稅發〔2015〕2號
婁底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湖南省郵政公司婁底市分公司代征地方稅費的通知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全面貫徹落實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于我省國稅部門窗口代開發票代征地方稅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財稅〔2013〕58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和《婁底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辦法》(婁政發〔2011〕10號)的相關規定,經婁底市地稅局和湖南省郵政公司婁底市分公司商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地稅系統統一將我市國稅部門委托郵政部門代開發票應征的地方稅費委托給郵政部門代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圍
郵政部門受托代開國稅發票范圍內的納稅人在郵政部門代開國稅發票時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委托代征稅費征收率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的規定,以納稅人代開發票征收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的稅率征收。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據《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的通知》(湘財綜〔2011〕5號)的規定,以納稅人代開發票征收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3%、2%的費率征收。
(三)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統一按開票金額(不含稅)的1.5%預征。年度終了后, 納稅人可憑納稅憑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核實結算,多退少補。
(四)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郵政部門代開窗口代征的地方稅費,允許憑納稅憑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抵繳應納稅款。
上述地方稅費征收稅(費)率若遇政策變化,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代征地方稅費涉及有關征收稅(費)率的政策由地稅機關負責解釋。
三、委托代征票款管理
(一)稅費票證。委托代征統一使用“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委托代征)”,在發票上注明代征地方稅費,地稅部門不再提供代征憑證。
(二)代征資金管理。市郵政公司或各縣(市)郵政局、市郵政公司婁星分局應設立代征稅費過渡專戶,及時歸集各代開點代征的稅費,確保稅費資金安全。
(三)稅費申報解繳。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對郵政部門代征的地方稅費,應及時組織入庫。要依據代征的稅費金額確定申報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郵政部門對代征的稅費要準確區分國稅和地稅,分別及時申報解繳。郵政部門也可采取電子申報方式解繳稅款。郵政部門代征地方稅費后,若發生納稅人代開發票錯征、發票作廢或銷貨退回等情形,需退還繳納增值稅稅款的,其所對應代征的地方稅費款,由地稅部門按原計征入庫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予以退還。
四、代征協議簽署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要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第24號)的規定,分別與對應的各縣市郵政局、市郵政分公司婁星分局聯系,簽署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職責和法律責任。
五、代征工作經費
地稅部門委托郵政部門代征地方稅費,代征手續費由各級地稅部門支付,郵政部門不得以稅費款抵支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為代征已入庫稅費款的5%,按月季結算。各縣(市)區地稅局要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政匯報,爭取政策和資金上對郵政代征地方稅費的支持。
六、宣傳與檢查
各縣(市)區地稅局要充分利用當地廣播、電視、報紙、地稅網站等媒介對郵政代征地方稅費進行全方位宣傳,要在辦稅場所和郵政代開網點宣傳郵政部門的委托代征資格和委托代征相關內容,讓社會各界和代開票人明白委托郵政代征是依法代征、方便納稅、服務群眾的一項舉措。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加強對代開網點的管理檢查,杜絕應代征而未代征稅款行為的產生。地稅和郵政雙方應加強溝通,準確掌握委托代征信息;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對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的管理,加強對郵政代征工作的指導、檢查及稅收政策的輔導。代征業務辦理初期,各縣(市)區地稅局要派員到郵政代征網點宣傳稅收政策,為納稅人答疑解惑,做好發票外稅費征管、稅費定額調整和抵繳以及發票監控等工作,確保稅收征管到位,確保委托代征工作順利實施。
婁底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23日
抄送:市局局領導,局內各單位
婁底市地方稅務局
辦公室征管和科技發展科承辦 辦公室2015年4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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