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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欠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5/5/19點擊:

LDCR—2014—49003

湖南省婁底市地方稅務局文件 婁地稅發〔2014〕37號 


 婁底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欠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欠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 欠繳稅款事項告知書

      2. 核銷死欠確認申請表

                                                             婁底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18日

婁底市地方稅務局欠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欠稅管理,嚴密稅源監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欠稅公告辦法(試行)》、《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全市地方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欠繳稅款按欠稅的性質可以分為一般欠稅、核銷死欠及虛假欠稅。

(一)一般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以下簡稱稅款繳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以及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包括:

1、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或解繳的稅款;

2、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3、主管稅務機關實施檢查已查定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在《稅務處理決定書》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4、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5、提供納稅擔保后,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6、其他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稅款。

(二)核銷死欠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申請上級稅務機關予以確認后將符合條件的欠稅轉為核銷的死欠稅款。

(三)虛假欠稅是指因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或稅收征管系統軟件(以下簡稱征管軟件)本身的固有缺陷,從而導致稅務機關征管軟件記載的虛假的欠稅。

第二章   一般欠稅的管理

第三條 欠稅登記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欠稅人建立分戶《欠稅管理檔案》。《欠稅管理檔案》應包括欠稅臺賬、欠稅人清繳能力分析報告、欠稅控管和追繳措施的實施等資料,詳細反映欠稅人的基本情況、所欠稅款情況、欠稅清繳計劃,動態反映欠稅人的生產經營、資金變動、資產處置、投資和欠稅清繳情況,以及稅務機關對欠稅的評估分析和對欠稅人所采取的監控、追繳措施等情況。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申請上級稅務機關確認將符合條件的欠稅轉為死欠稅款,管理部門建立備案底冊,序時逐筆登記反映。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在欠稅確認后,針對不同的納稅人,根據其清繳欠稅的能力區別處理:

(一)對于當期產生的新欠,總的原則是月繳月清:

1、一般情況下,在欠稅確認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欠稅人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并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告知其欠繳的稅款、繳稅的日期、滯納金及不按期繳納稅務機關將采取的措施;

2、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原因,確實沒有欠稅清繳能力的,經批準延期繳納入庫仍不能入庫的納稅人,在欠稅確認后的5日內,向欠稅人發送《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欠稅人欠稅稅種、本期發生欠稅金額、累計欠稅余額;通知欠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欠稅清繳計劃及有關資料;同時告知欠稅人如不及時繳清欠稅和滯納金,稅務機關將要采取的監控、追繳和處罰措施等。主管稅務機關對欠稅的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后,要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欠稅人收到上述《稅務事項通知書》的五日內,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欠稅清繳計劃,詳細說明一次或分次清繳欠稅的日期和數額,以及即將采取的資金籌措計劃。

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及核查結果認定欠稅人暫無清繳能力,或者難以認定欠稅人有無清繳能力的,須列為重點監控對象,跟蹤監控欠稅人的日常生產經營和資金變動情況,一旦發現欠稅人具備清繳能力的,不論是否制定了欠稅償還計劃,要及時采取措施將欠稅清繳入庫。

(二)對于老欠的處理

1、對于有清繳欠稅能力的,實施欠稅入庫。

2、無清繳欠稅能力的:

(1)制定了欠稅償還計劃且正在按計劃執行的,按欠稅償還計劃執行;

(2)制定了欠稅償還計劃但未按計劃執行的,實施欠稅追繳;

(3)未制定欠稅償還計劃,納稅人確實沒有經濟支付能力,且有改善經營措施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制定欠稅償還計劃,分期分批償還欠繳稅款。否則,實施欠稅追繳;

(4)欠稅人恢復了清繳欠稅能力的,不論是否制定或履行了欠稅償還計劃,均應及時采取措施組織入庫。

第五條 欠稅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發現欠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未結清稅款、滯納金的,可以責成欠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二)納稅擔保人為欠稅人提供擔保的,或欠稅人以其財產提供擔保的,應按《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三)欠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抵押權人、質押權人要求了解其欠稅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提供。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欠稅信息報告縣(區)納稅信譽等級評審小組,由評審小組根據情況對其納稅信用等級進行調整。

 (五)欠繳稅款納稅人的發票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欠繳稅款,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存在違犯《征管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欠繳稅款,收回前期發生的經營收入拖欠款項,并未開具發票的,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要依法繳納稅款,然后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代開發票。

3、對經常變更經營場所的欠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加強監管,限制其發票用量,防范欠稅人失蹤逃逸。

第六條 欠稅公告

欠稅公告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采取特定的形式對外公布其欠稅情況,督促其履行納稅義務。

(一)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0月10日發《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規定做好欠稅公告工作。

各基層單位對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企業、單位納稅人按季上報,即每年的4、7、10、1月底前上報;對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按半年上報,每年7月、1月底前上報。核實無誤后將在市局地稅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告。

(二)各單位對上報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要經過核對和告知程序,即稅務部門要與納稅人核對,確保欠稅數額的準確無誤;要對準備上報市局進行欠稅公告的納稅人下發告知書(見附件1),并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三)對納稅人在公告前繳納全部欠稅的,不予公告;對繳納部分欠稅的,按照清繳后的數額公告,督促納稅人主動清繳欠稅。

第七條 欠稅追繳

(一)欠稅人未按稅務機關《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或《欠稅償還計劃》的規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主管稅務機關在責令限期納稅期滿后,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欠稅人的債權超過半年不予行使又無正當理由的,或欠稅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調查取證后向法院提請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

(三)欠稅企業發生破產、解散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負責清算的機構提出清償欠稅請求,依法主張稅收優先權。

第八條 欠稅人逃避、阻撓、抗拒主管稅務機關追繳欠稅應負擔的法律責任:

(一)欠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還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欠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欠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欠繳稅款,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依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責任追究

(一)各基層單位應加強欠稅管理,市局對各基層單位每年的欠稅管理和清欠情況進行通報。

(二)下列情形納入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責任考核、征管考核、能級管理考核內容。

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予以取消其當年評選先進工作者和優秀公務員的資格、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責任。

1、未按規定建立欠稅管理檔案的;

2、對欠稅人不按規定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稅務事項通知書》;

3、扣押的財產逾期不處理;

4、對欠稅人不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

5、隱瞞欠稅不報或者不如實上報;

6、對緩征稅款不及時采取措施催繳入庫形成欠稅。

(三)欠稅人未繳清欠稅、滯納金、罰款,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致使欠稅人逃逸,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并無法挽回經濟損失,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核銷死欠稅金的管理

第十條 核銷死欠是指納稅人發生破產、撤銷情形,經過法定清算,被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注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納稅人已消亡,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根據法院判決書或法定清算報告核銷的欠繳稅金及滯納金。

第十一條 核銷死欠稅款,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納稅人發生破產、撤銷情形,經過法定清算,被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注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納稅人已消亡的,由納稅人的主管分局經實地調查核實后,填報“核銷死欠確認申請表”(見附件2),并附報法院判決書或法定清算報告復印件及相關其他資料。
  (二)縣級稅務機關對基層主管稅務分局上報的核銷死欠確認申請,都必須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核實后按規定的權限上報市局。

(三)市局簽署意見后報送省局。

(四)核銷死欠稅金必須按每個納稅人分別層報省局審批確認。

第十二條 審批確認后,送收入規劃核算部門在系統中進行核銷處理。具體賬務處理是借記“損失稅金核銷-核銷死欠”,貸記相應“待征稅金”科目。

核銷“死欠”僅指稅收會計在賬務處理上的核銷,是一種內部會計處理方法,并不是稅務機關放棄追繳稅款的權利。因此,核銷稅款批復文件不得發給納稅人。

 

第四章  虛假欠稅的管理

第十三條 虛假欠稅主要是指:

(一)因稅務機關未及時將納稅人已獲批準的減免稅數據錄入本機關征管軟件,從而導致征管軟件顯示的虛假的欠稅。

 (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提出的一定期限內的停業登記申請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但超過規定的期限后該個體工商戶在尚未恢復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又沒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導致稅務機關征管軟件自動生成的虛假的欠稅。

(三)因稅務機關征管軟件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或稅務機關人員對其操作失誤從而導致征管軟件中生成的虛假的欠稅。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各基層稅源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征管軟件中存在的虛假欠稅逐一調查核實,然后分戶造表詳細說明原因后層報給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縣級稅務局征管科室負責人及分管局領導審核簽字,然后返回稅源管理部門或納稅服務部門處理。      

    虛假欠稅,應使用“申報錯誤更正”功能進行更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婁底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

婁底市          區(縣)地方稅務局

欠繳稅款事項告知書

稅欠〔     〕號


               (欠稅人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我局將對你(單位)欠稅情況予以公告,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告信息

    欠稅人名稱: 
    稅務登記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經營地點:
    欠稅稅種      欠稅金額
    稅                元
    稅                元
    欠稅合計:        元
    二、你(單位)如擬補繳欠稅或對上述欠稅公告信息有異議,請于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辦理補繳欠稅手續,或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說明。如逾期未補繳欠稅,我局將對你(單位)欠稅情況實施公告。
    特此告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稅務機關(簽章)
                                     年    

 

附件2:

核銷死欠確認申請表

申請稅務機關:                               申請日期:

納稅人名稱

 

注冊類型

 

納稅人識別號

 

地  址

 

死欠情況

稅種

所屬期

欠繳金額

 

 

 

 

 

 

 

 

 

 

 

 

合計

 

 

附報資料名稱

1

2

3

4

基層主管稅務

機關簽章

稅收會計:

稅源管理部門經辦人:

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縣級稅務機關
核查意見

核查意見:

主管局領導意見: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州級稅務

機關核查意見

核查意見:

主管局領導意見: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